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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建築競圖評審
The Selection of Architectural Competition
文/王紀鯤/By Wang Chi-Kung
競圖最後的綜合評語中必須撰寫成第一名的一定是優點最多,缺點最少,否則一定會引起二、三名等的不滿,但實際上並不盡然,一個致命性的錯誤往往抵銷所有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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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公有建築物遴選建築師過程中,質疑評選制度未臻完善,是否能藉此選出最佳建築師之設計,有影響採購公平性。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鑑於此於前召開「研商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評選建築師作業座談」,說明基本上訂定此辦法在積極方面期望遴選具專業之公正人士擔任評選,選出最佳之設計案,消極方面在避免主辦單位任意遴選評選委員而有循私之慮。座談議題如下:一、機關於評選前公告評選委員名單,並將現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須經全體委員會同意,始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之方式,擬修正為由機關首長決定,即可公告委員名單。二、機關成立評選委員會,除利用工程會「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產生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外,亦可改由機關視需要自行遴選。三、修改有關評選委員人數及外聘專家學者比例之規定。四、廣納建築界賢達納入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
討論意見分述如下:有關公佈評審委員姓名之議題,與會代表意見分歧,建築師公會代表認為在招標文件中就應公佈評審名單是為必然之趨勢,且目前如營建署及其他政府機構辦理建築師評選時,也大部分公告委員名單,顯示實務及執行上並無困難。有意參加競圖之建築師端視機關公信力及評審委員過去的專業表現及公正與否,作為是否參加競圖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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