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8

容積代金建案規畫與利潤價值

 Volume Incentive and Profit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 By Yuo Shih-Min

 

因應都市計畫法第83-1條折繳代金制度,內政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於103年8月4日修正發布第9-1條,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其折繳代金之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臺北市政府103年6月30日公布施行「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推動容積代金制度。市府依該條例第2條之1第4項規定設置容積代金基金,收入專款專用運用於取得該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據市府111年度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預算案書,基金已收取1百多億。依市府103年10月1日制定容積代金估價報告書範本,容積代金金額=(含容積移入之基地價格-未含容積移入之基地價格),範本規定有關容積代金地價評估,以土地開發分析法(註1)為主,並應參酌比較法或其他方法共同決定之。 容積移轉發展始於美國,屬於發展權移轉(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 TDR),美國1960年代紐約因經濟發展衝突,歷史建物和古蹟承受相當多拆除改建壓力,故採容積移轉方式使文資可以保存並因應都市發展需求。

文/游適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