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03

從建築界對宗邁建築師事務所之連署案- 淺談政府採購法之停權處分

Fei & Cheng Associates’ being Suspended from Bidding Public Works and the Petition for Amendment of Governmental Procurement Law
/ By Lee Jen-Hao

 

民國107年2月12日聯合報等媒體報導「宗邁被指圖利一審有罪『沒定讞就停權』 建築界連署 籲修政府採購法」等類此專題,內容略如「宗邁建築師事務所數年前設計彰化師範大學多功能演講廳時,遭指圖利特定視聽廠商,日前一審有罪,依政府採購法恐遭停權投標公共工程3年。李祖原、謝英俊、潘冀、黃聲遠等國家文藝獎得主,及夏鑄九、吳光庭、曾成德、張基義、曾光宗等近700名學者、建築師,近日連署呼籲政府採購法修法,『沒定讞就停權,重傷建築界。』連署文中指出,刑事案一審判決並非定讞,依政府採購法卻須遭受停權處分,嚴重傷害廠商權益與名譽,即使二審改判而撤銷停權處分,都已無法補償。」等語,足見建築界對宗邁建築師事務所之敬重及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停權處分之痛惡,是本文藉此介紹採購法規定停權處分之意義、法律效果及相關議題如下,至採購法第88條規定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之處罰即綁標罪等相關問題,本文囿於篇幅有限,於此暫不予討論。

採購法停權處分之意義及法律效果
所謂「停權處分」係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下開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文/李仁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