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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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式驗證及消防相關法規突破

Breakthrough in the Performance-based Verification and Fire Protection Regulations

This essay delineates the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the fire compartment of Weiwuying’s stages and seats, and the fire sprinklers of the Banyan Plaza.
/ By Huang Shih-Gong, Tsai Hung-Nian

 

在台灣如果要執行一件特殊類型、規模龐大且不同於一般傳統設計的建築,通常設計上第一個要面對的難題就是法令的整合與突破,在建築防火、逃生避難、消防等法令的整合尤其困難,過程中所耗時間心力、金錢更是非外界所能想像。本案作為劇場類「特殊用途」建築物,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及消防法令在法規面仍有許多模糊不清之處。主因是直到最近台灣才大量興建音樂廳/劇場(台北兩廳院係採特種建築方式省去許多法規檢討的疑問),之前並無特別檢視相關法規合理性之迫切需求,隨著北中南各大型劇場/音樂廳/流行音樂中心……陸續設計興建,相關法令才有重新檢視之機會。本篇文章就衛武營案兩座劇場空間之「舞台區及觀眾席間」之防火區劃及榕樹廣場消防自動灑水設備設置兩個案例,簡單說明為了配合法令規定、實驗室試燒條件及曲面空間設置灑水設備所曾經面臨到的「困境」及因應方式,作為日後有機會進行相關建築設計的參考。

第一個案例是兩座劇場空間之「舞台區及觀眾席間」之防火區劃,所謂防火區劃,主要概念是因應各空間不同使用方式並考量其面積大小,在合理範圍內以防火區劃分隔,則一旦有意外發生,其鄰近區域人員有合理時間逃生,設備器材亦可在一定時間內有被搶救的機會,當然主要還是以人員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在前述的考量下,建築師在規劃設計劇場類建築時,一般而言,很自然地會將觀眾席區與舞台區作防火區劃,因為一邊是超過百人甚至千人的觀眾席區,另一側是作為劇場使用、必須允許表演者有最大彈性使用、充滿各種可能表演方式的舞台區(換言之充滿不確定性);另一方面,觀眾席區加上舞台區作為同一防火區劃,在前述需考量面積大小的法規精神下自然而然也會分開區劃(且越是大型劇場越是會超過防火區劃面積)。

文/黃士恭、蔡鴻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