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05

棄帥保卒的行政院版修正案

Sacrificing the Queen to Save the Pawns—The Amended Architect Acts

If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dodges the issues and plays politics only, the effort of the legislative body will be, regretfully, wasted.
/ By Wang Kelwin

 

前言
30年以上的結構物真就一定是會因地震而倒塌、具潛在公共危險的老舊建築嗎?特定建築基地的舊建築改建真的符合建築與都市計畫學門所稱的「都市更新」(不論是Urban Renewal或Urban Regeneration)?已經指認有公共危險的建築物,不是由主管機關依現行〈建築法〉、〈災害防救法〉先將危險排除,而由住民用「多數決」來交給私部門開發商整合、拆除、請政府來代拆,輕重緩急正確嗎?缺乏上位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計畫)指導的個別基地改建,在浮濫的容積獎勵下真的是改善都市整體環境的作法?沒有都市更新計畫指導的私部門自辦建築改建,如何討論並指認具有何種重大公共利益而得引用〈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條例〉)強制不同意者參與?這些問題都是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的〈條例〉修法討論中不斷被當時的在野黨立委、現在是執政黨立委們提出來的修法課題。

目前修法進度概況
回顧1997.09.11頒佈的〈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條例〉),全文62條)實施以來已歷經8次修法,卻在2012年發生撼動社會的「文林苑強拆事件」,當時的內政部長認為該事件為「居住不正義的一個表象」,立法院也做出請內政部三個月內提出行政院版本的修法草案的決議。

文/王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