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07

談建築師執業如何避開 政府採購法陷阱?

How to Avoid Being Trapped by the Governmental Procurement Law?

Architecture education and practice focus too much on planning and design, and overlook laws and regulations. Architects should start facing legal issues regarding governmental procurement and contracting.
/ By Lee, Jen-Hao

 

經常有建築師提問:「我剛拿到某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案,但得標後仔細看過契約,才赫然發現裡面隱藏很多不公平條款,幸好我還沒簽約,那我可以跟招標機關重新磋商契約約定並修正不公平條款嗎?」,這答案在實務上幾乎是否定的,因為招標機關認為:「其於截止投標日前早已公告契約,並接受建築師請求釋疑,但建築師都沒提出任何意見,逕為投標,表示建築師已認同該契約;況且,倘俟建築師得標後再修改契約,將對其他投標建築師及潛在投標建築師產生不公平,而形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當建築師理解上開答案後通常會再追問:「既然我無法招標機關議約,那我可以不要簽約嗎?」,這答案在實務上多會認定建築師於得標後始以契約有不公平條款為由而拒絕簽約,並非正當,因為招標機關認為:「其於截止投標日前早已公告契約,並接受建築師請求釋疑,但建築師都沒提出任何意見,逕為投標,表示建築師已認同該契約;從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上開情事剛好構成建築師停權事由,並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建築師於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文/李仁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