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11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後的影響

Possible Impacts from the Amended Urban Renewal Ordinance

What and how authorities should interfere in the urban renewal, and on what matters or what procedures?
/ By Wang Kelwin

 

前言—根據什麼來討論
在邀稿的8月底期限前,官方有關〈都市更新條例〉(下稱「現行法」)修訂的具體可檢視成果,只有5月16日內政部在官網上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報行政院版,下稱「修正草案」),尚須經過行政院審查、送立法院,最快也要9月份的會期才會安排列入議程、排定審議。單就目前所看到的「修正草案」而論,內容多處推翻了上一屆期立法院動員許多委員、專家、官員、民間團體反覆討論的成果(註1),特別是涉及基本法理的關鍵條文。加上修正草案對這些條文多以增加程序的方式來對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不足的問題進行補強,只是這些補強如不是從面對法理基礎缺漏的根本困境出發,則此次修法恐仍還需再進入反覆釐清與辯證的過程,避免再修出一部已知有違憲疑慮而未處理的法律。對於未來三讀通過後的版本究竟會對都市帶來利多還是延續過去以來的紛爭,實難據此論就,容先予說明。

其次,立法委員姚文智在其所提的法案說明書(註2)中就直言,都市更新政策「名為都市更新,實為老舊建物改造,無益於都市機能提升,更是名實不符」,是以,要探討新法的修正帶來的是利多還是利空,或許更需要釐清是站在哪一種討論基礎:對同意戶還是不同意戶?對原住居民還是開發商?對房地產還是對都市發展?

文/王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