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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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文化資產保存制度推動及發展
The Promo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aiwan’s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 By Yu, Ying-Jun
二戰結束,許多重要文化遺產因遭受戰亂、人為開發及自然環境變遷迫害,而引起許多國際民間團體關切及重視,1964年第二屆國際歷史文化紀念物建築師與技師會議(The Second Congress of Architect and Technicians of Historic Monument),為保存具高度普世價值重要文化遺產,於威尼斯召開大會通過「威尼斯憲章」(The Venice Charter),「威尼斯憲章」於世界文化遺產保存具有相當高精神指導原則,時至今日對於重要關鍵保存決策仍具有相當影響性。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鑑於世界遺產為人類所共有資產,其保存迫切已不容時間拖延,為能傳承下一代,於法國巴黎舉行的第17屆大會,決議通過「世界遺產公約」(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正式將世界文化及自然遺產以聯合國組織高度,採公約制形式推向世界各國實施。
我國非聯合國成員,然受到國際世界遺產保存觀念及國內社會經濟發展、民眾文化意識抬頭影響,於1982年5月正式發布「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為國內文化資產保存正式推進法制化第一步,實施過程中隨著國際文化遺產保存觀念及國內發展制度、社會環境不斷之變遷,後又歷經8次修訂,始有今日結果。
文/游英俊(文化部文資局專門委員、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