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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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
Amendment Draft of Urban Renewal Ordinance
The amendment is not aiming to make flawless procedure urban renewal but to bring it forward. An ordinance should not become the obstacle for the practitioners.
/ By Cheng I-Ping
緣起
自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99年5月12日修正公布施行。101年6月14日內政部研擬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於陳報行政院後,經召開6次會議,並於11月29日經行政院第3325次院會通過,於12月7日函請立法院第八屆期審議。法案最後沒能三讀通過,依照「屆期不連續原則」,需等到105年第九屆期重新啟動後提出。
司法院於102年4月26日公布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未於一年內完成修法者,該部份規定失效;但截至大法官解釋之修法期限為止,立法院仍未能於期限內完成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作業,內政部為避免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不及致目前推動中之都市更新案件受違憲條文失效影響,已於103年4月26日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規定,根據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資訊公開、確保民眾知悉都市更新相關資訊、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應經適當組織審議、給予民眾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經聽證程序及核定之計畫應送達相關當事人等事項,納入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中規定,以使都市更新案均能符合釋字第709號解釋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文/鄭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