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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無障礙改善相關法令及實作案例
Implementation of Barrier Free Design in Existing Buildings—Regulations and Practice
To respond to an aging society, 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is necessitated. For example, adding elevators to old apartments becomes a trend,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barrier free urban design or urban renewal are amended for more flexible practice.
/ By Chu Fang-Yi, Lan Chung-Yi, Hsiao Hsin-Ping
緣起
考慮行動不便者的無障礙環境代表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尤其我國65歲以上的高齡者比例即將於今年達到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所以建置無障礙、友善的居住環境實乃當前要務。我國雖早於民國77年即訂定法令推動無障礙環境,但是早期因法令規定未盡完備,所以一路跌跌撞撞走來,民國97年法令大幅度修正,將有關設置範圍的規定放在「建築技術規則」,並將設施設計之技術法令另訂定較為詳細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同時在102年,建築技術規則更修正設置範圍,從過去那些使用的建築物必須設置何種無障礙設施的「正向表列」,修正為所有建築物均須為無障礙,除規模較小或基地條件特殊者得不受限制的「負向表列」方式,至此,建築物全面無障礙的時代已然到來。
惟在102年法令修正前,甚至更早民國97年、或民國78年前完全未有無障礙法令規範時期興建的既有建築物,則面臨了無障礙設施改善的問題,其中既有公共建築物部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必須依法改善。鑒於既有建築物往往受限於基地或結構等因素,無法依新訂之設計規範改善,所以內政部特別訂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針對既有公共建築物進行無障礙改善,得不受建蔽率、容積率、鄰棟間隔等限制,同時提供較具彈性之改善規定。
文、圖/朱芳毅、藍中翊、蕭心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