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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0206震災背後的制度癥結
全國建築師公會沉痛的呼籲
Face the Systematic Problems Worsening Damage from 0206 Earthquake
The Architect Association urges the amendment of the Articles 34, 56 and 70 of the Architecture Law, and the three-grade system of public construction, as well as the mechanism of architect and technician
stamp.
/ By Hsu Chien-Mei
維冠大樓倒塌事件,連日來媒體、名嘴及某些技師團體一面倒地攻擊建築師,經過這段時間的沉澱,在此就事件本身及建築法、營造業法規定做完整的陳述:建築物結構是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交由土木或結構技師計算後,據以申請建照,依營造業法規定交由營造廠施工,並由營造廠聘專任工程人員監工(營造廠的設立依規定要聘任專任工程人員),而建築師係監督營造廠施工。
因此,建築師受業主委託的監造與實際承攬工程營造廠所聘請的專任工程人員,在施工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不一樣的。簡單地講建築師是監督營造廠,而專任工程人員是在營造廠內專門督導工人按圖施工的監工人,兩者之職責是不一樣的,應是各負各的責任(專任工程人員扮演監工人的角色)。營造廠商偷工減料、鋼筋減量、施作錯誤,其專任工程人員監工不實,而導致災害,營造廠施工中實際負監工的人(專任工程技師)應負絕對責任。
維冠大樓是只做一案的建設公司開發的,目前在台灣任何人都可成立建設公司(這在日本是有限制的),而銷售結案後公司就解散,因此必須立法管理建設公司,以避免建設公司卸責及危害社會,本案的建設公司完全罔顧法令導致嚴重之傷亡災害。
我們要強調的是,內政部目前已決定將三級品管制度納入建築管理法規,一級品管由施工單位之營造廠自主查核;二級品管由業主所委託統合建築物的建築師監造並查核建築材料的品質及符合設計理念的要求;三級品管由政府部門負責(若政府人力不足,可委由相關專業團體辦理,目前桃園市政府、台中市政府業已委託建築師公會及技師公會辦理)。建築師公會支持內政部修法落實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條及目前執行多年的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文/許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