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09

尋求完整計畫成本與合理技術服務費用之路

Demanding Reasonable Fees for the Coverage of Comprehensive Planning and Professional Service

The same regulations, enac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vernmental accounting, are applied for both of the public procurement and technical service, are the reasons of the unfittable and unadaptable situations of public works.
/ By Glen Lu

 

在事務所承接公共工程過程中,因執行專案工作接觸到不同的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相信與大部分其他建築師或施工廠商的遭遇類似,從招投標開始到完工驗收保固,有許多不盡公平的規定要求,或因規定不明無法據以爭取合理的對待。本文僅就公共工程最初擬訂的工程計畫成本及不同執行階段應有的技術服務費用做一探討,說明現況最基本的問題及期待未來能有公平合理的好的開始的制度。

公共工程以採購角度立法執法
公共工程依採購法分為財物、勞務及工程採購,建築師的業務可能三種都有涉及,但參與公共工程之建築師以建築工程之技術服務為主要業務;建築工程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為十九類公共工程之一類,機關委託建築師之服務工作屬勞務採購中之技術服務,技術服務工作項目又可分為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等;但在整個建築工程計畫中也可能有涉及機關自辦或委託建築師辦理相關設備設施之財務採購;協助工程招標及施工中執行監造當然是建築工程的必要工作之一;但機關辦理財務採購、委託技術服務及招標發包工程均用同一套採購法,乃是以主計財務採購角度立法執法,應是造成無法一體適用及公平合理的緣起。

文/呂恭安 圖/姚仁喜∣大元建築工場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