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5

論壇二 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研究

世界各國建築師契約與我國之比較及改革建議 「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研究」報告導讀與摘錄

 

1950年前,因政治動盪,百廢待興。1950年韓戰爆發,美援適時而至,除提供物資,臺灣建築學界,亦獲得現代建築資訊與雜誌;美軍顧問團則在協助興建相關設施的同時,也訓練年輕建築畢業生,學習美國營建制度及設計施工圖繪製。當時雖也有受過日治教育的建築工程人員,但在制度上,等於完全學習美國AIA制度。

1970年代經濟起飛,各類建築興起。建築師法於1971年(民國60年)立法,建築法亦於1976年(民國65年)修訂,制度上似漸具體制,但因主政者對建築師規範觀念之落差,仍時有紛爭。1980年代,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曾試圖翻譯美國AIA施工說明書及日本建築法規,推動執業環境之國際化,惜未竟全功。1998年政府採購法立法,但所制定之「公共工程服務契約範本」,廣泛適用於建築和土木等各專業,無法對應不同專業之工程屬性,因此亦屢生爭議。

文/陳柏森、江維華(建築師、臺灣科技大學教授)


建築服務合約臺灣與美國之比較及建議

 

在過去的歷史,建築師是Master Builder,由設計到施工都一手包辦。魯班如此,米開蘭基羅也是如此。因此在過去,設計者不只是負責設計,也負責施工監督,甚至參與工程施作。

然而近代的建築專業越來越趨向複雜,專業分工成為必然。過去習以為常的建築師作為Design Build角色,也逐漸演變成為「設計」和「施工」分別由不同的專業團隊負責。

為了明確界定業主,建築師與營造廠三方的權責與角色,美國建築師協會(AIA),訂定了完整的標準合約書,其中 A系列是業主與營造廠之間的合約 (例如A101,A201) B系列是業主與建築師之間的合約 (例如B101,B104) AIA建議所有建築師都採用AIA標準版為簽約的基本架構。除了私人案件,AIA也為聯邦政府案件訂定了B108的標準合約。

在AIA的標準合約書中,不論在A系列(業主與營造廠)或B系列(業主與建築師),對「建築師」與「營造廠」之權責有明確且「一致」的界定與區分。

文/洪育成(考工記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


建築師規章與國際接軌的我知我見

 

建築師規章國際接軌-實務及經驗分享 《大元繪圖準則》及《大元CAD準則》分享 – 《大元繪圖準則》及《大元CAD準則》曾於2017年前在【執業實務分享】的臉書上分享。請到【執業實務分享】的臉書上的『關於』欄尋找檔案下載的說明及連接,直接下載、參閱及轉用各相關檔案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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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虞永威(姚仁喜|大元建築工場資深諮詢顧問‧美國建築師協會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