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04

從0206大地震談房屋倒塌與《刑法》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之適用

The Legal Liabilities of Violating Architectural Laws: On 0206 Earthquake

The damage of 0206 Meinun earthquake was beyond reasonable, which is suspected caused by manmade mistakes and systematic faults. It should be thoroughly clarified and made up.
/ By Lee Yun-Ran

 

民國105年2月6日小年夜當天凌晨高雄美濃發生規芮氏規模6.6的強震,造成台南地區多處大樓倒塌,其中又以台南市永康區的維冠金龍大樓災情最為慘重,造成115人死亡的慘劇。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也十分迅速在農曆過年的假期間就以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有串證之虞,向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維冠林姓負責人、張姓及鄭姓兩位「建築師」獲准;而台南市政府也為了防止脫產,在第一時間接受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委託,向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假扣押其三人之財產。

地震的災變造成建築物的毀損及住戶的傷亡,在探討相關法律責任時,首先應釐清其責任歸屬,如房屋的設計及施工均符合建築法規且無任何偷工減料情事,而因地震的級數遠超過建築技術法規的耐震規定,則屬「天災」範圍,建商、技師、建築師或工程承攬人等並無可歸責事由,自毋庸負擔刑事責任。政府應全面檢討修訂建築相關法令,全面提高耐震級數,未來建商興建的房屋才能更安全。然而,如倒塌受損的原因係在規劃設計階段即出了問題,即設計不當,或地質鑽探不實,則應由相關專業人員負責;抑或是在發包施工階段發生問題,例如偷工減料,則由承造人(營造廠)負主要責任,至於建商(起造人)對該偷工減少若消極地知情而縱容,或根本積極授意或指示,則亦不能免責。每次地震發生人員傷亡,檢方啟動偵查,在刑事責任追究常運用《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致死罪及《刑法》第284條業務過失傷害罪等。而「建築師」常成為被偵辦對象,究竟《刑法》第193條的法律如何適用?筆者擬藉本文予以探討。

文/李永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