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03

既有建築無障礙改善相關法令及實作案例

Implementation of Barrier Free Design in Existing Buildings—Regulations and Practice

To respond to an aging society, 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is necessitated. For example, adding elevators to old apartments becomes a trend,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barrier free urban design or urban renewal are amended for more flexible practice.
/ By Chu Fang-Yi, Lan Chung-Yi, Hsiao Hsin-Ping

 

緣起
考慮行動不便者的無障礙環境代表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尤其我國65歲以上的高齡者比例即將於今年達到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所以建置無障礙、友善的居住環境實乃當前要務。我國雖早於民國77年即訂定法令推動無障礙環境,但是早期因法令規定未盡完備,所以一路跌跌撞撞走來,民國97年法令大幅度修正,將有關設置範圍的規定放在「建築技術規則」,並將設施設計之技術法令另訂定較為詳細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同時在102年,建築技術規則更修正設置範圍,從過去那些使用的建築物必須設置何種無障礙設施的「正向表列」,修正為所有建築物均須為無障礙,除規模較小或基地條件特殊者得不受限制的「負向表列」方式,至此,建築物全面無障礙的時代已然到來。

惟在102年法令修正前,甚至更早民國97年、或民國78年前完全未有無障礙法令規範時期興建的既有建築物,則面臨了無障礙設施改善的問題,其中既有公共建築物部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必須依法改善。鑒於既有建築物往往受限於基地或結構等因素,無法依新訂之設計規範改善,所以內政部特別訂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針對既有公共建築物進行無障礙改善,得不受建蔽率、容積率、鄰棟間隔等限制,同時提供較具彈性之改善規定。

文、圖/朱芳毅、藍中翊、蕭心屏